規章辦法 | 聯青章程
國際聯青社台灣總會章程
70年11月28日成立大會通過
70年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824077號函核備
81年5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85年5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聯青社台灣總會,其英文名為 Y's Men International Of Taiwan Region。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合各種信仰人士,基於耶穌基督教示及熱誠服務基督教青年會,互尊互愛促進友誼,共同努力熱心服務,以發展鼓勵及培養領導才能,為全人類建立美好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一、本會社訓(MOTTO):以「行其義毋計其利,享其權須致其功」為社訓。
二、各分會(各社)得視需要擬定信條(CREED)送總會備查實施。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並得在國內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冠以當地行政區域名稱。 (分會應得總會同意設立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聯青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項。
二、本會所屬各分會之設立聯繫及事務管理上有關事項。
三、本會年度工作計劃之籌畫、推行等有關事項。
四、本會服務事工及經費之籌畫。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團體會員地域之劃分,以中華民國政府所劃分之縣市行政區域為依據,但經濟人文特別發達者,得成立二個以上分會。
第八條:凡有違反本會宗旨或不履行應盡義務者,得由所屬分會理事會及本會通過後予以警告。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分享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二、四款規定,於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及活動。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各分會會員經休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由本會所屬分會就其會員中遴派代表組成之,各分會派代表三人行使權利,每分會基本會員三十人以上者,每增加基本會員十人,增選代表一名,不足十人者,以十人計。(會員人數以向本會實繳會費人數為準)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其他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決定下屆大會之主辦分會。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
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位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臨時會議或分會社長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依各分會會員人數繳納)
三、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修改時亦同。
第卅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請修改,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修改之。前項修改案應由會長於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分會。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