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 辦事細則


國際聯青社台灣總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及分會組織簡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根據聯青社國際協會國際憲章設立,為國際協會之區域組織,英文名稱為Taiwan Reg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Y’s Men’s Clubs.。

第 三 條:本會章程、簡則及細則稱分會者即「社」(Club),於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員入會之申請應向各分會(社)為之,其入會資格,除下列各項規定外,由各分會自行訂定之。

一、贊同本會宗旨,並志願服膺本會信條。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  三、經該分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  四、不得以性別、種族、信仰、膚色及國籍限制入會。

第 五 條:合於前條規定資格,經填申請書,且經該分會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查合格,提交該分會理事會認可後,得為見習會員。

第 六 條:見習會員之見習期間至少三個月,自所屬分會通過其見習會員資格日起算,在見習期間應至少參加所屬分會或其他分會例會三次,理事會一次。

第 七 條:見習會員見習期滿後,所屬分會會員擴展委員會應於入會申請書上加簽意見,提請最近一次該分會理事會審查之。

第 八 條:所屬分會理事會同意見習會員入會後,應於十天內,就其應繳費用及宣誓所屬分會會員擴展委員會應於入會申請書上加簽意見,提請最近一次該分會理事會審查之。

第 九 條:見習會員於繳清各項費用,並經宣誓後取得會員資格,所屬分會應於十日內將該會員入會日期及簡歷以及代收之總會各項費用送交總會秘書處轉知會員擴展委員會及總會財務長備案。並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及會員證等。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入會宣誓典禮應簡單隆重在正式例會中舉行,並由曾、現任總監(DG)以上人員鑒禮。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會籍應隸屬特定之分會(社),不得跨社。若有跨社情事,本會會員擴展委員會得讓該會員自行抉擇,或逕行註銷最後加入分會以外之所有會籍。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必要時得申請轉籍,但經原分會同意,報備本會秘書處後,向欲轉入之分會提出申請,由該分會於最近一次理事會審核同意後為之,並正式通知本會秘書處及會員擴展委員會。

第十三條:各分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會員名冊三份送交總會秘書處,以分別轉知會員擴展委員會及本會財務長。

第十四條:本會各分會之榮譽會員,除經本會理事會之核可外,不得為總會榮譽會員。

第三章  分    會(社)

第十五條:本會各分會(社)之成立,除依本會章程及分會組織簡則之規定外,以下列程序為之:

一、發起人(在縣市為二十人,院轄市為三十人)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中英文二式)。(二)發起人名冊。(三)發起人籌備記錄。(四)籌備進度預定表。送交本會秘書處轉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查簽署後,於本會最近一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後,始得向地方政府申請籌組。

二、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籌組後,應報備本會秘書處會員擴展委員會始得成立籌備會,並應接受理事會所指派之輔導理事,輔導分會(社)以及所屬地區總監(DG)之指導。

三、籌備會應舉行籌備會議至少二次及講習會至少一次,講習會課程及講師視實際需要,由輔導理事及輔導分會決定之。籌備會會員應列席參加輔導分會(社)例會及理事會至少各一次。

四、本會會員得向原屬分會申請為新分會發起人或轉籍為新會會員,但其人數各不得超過發起人數或新分會會員人數五分之一。

五、籌備完竣,應檢具新分會成立申請表、會員名冊、章程草案、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各項會議記錄、報請本會理事會審查。於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向國際協會申請註冊,並指定正式成立日期,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立大會,並授證。

六、新分會於成立前應繳清各項費用,國際協會註冊費用,本會入會費及會費。

七、新分會之籌組與成立,儘可能事先且隨時與有關青年會聯繫,並取得其協助。

第十六條:各分會之理事、監事、社長、副社長、秘書、司庫等職員名冊,應於當選後十日內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十七條:各分會應配合總會各事工委員會配置各相關委員會,其人選於選出後十日內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十八條:各分會新任幹部之任期自七月一日開始,但移交接任手續得於適當時機行之。

第十九條:各分會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及理事會一次。各分會應將上項聚會時間地點於六月前報本會秘書處備案,並轉知所有分會,前項時間地點有所變更時,隨時報備之。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配合總會大會於每年五、六月間召開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會長於十五天前召集之。

第廿一條:本會秘書長應編製年度會務報告及新年度工作計劃,並與總會財務長合製決算與預算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之最後一次理事會審核以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廿二條:監事會應對總會財務長所編,經理事會通過之決算報告,加以審查,以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廿三條:秘書長會同財務長及會員擴展委員會應於三月底按各分會實際繳納會費之會員人數,審定各分會之代表名額,並於大會會期三十天前將審定之名額通知各分會,並以副本通知大會籌辦單位。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之資格由會員擴展委員會會同財務長審查之,未繳納本會會費之分會其會員不得為代表、候補代表。

第廿五條:各分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會期七日前,將出席代表、候補代表及列席人員名冊送交秘書處,並以副本通知大會籌辦單位,逾時未送者,視為自動放棄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第五章  理、監事會,委員會

第廿六條:本會理、監事之候選人應由各分會(社)於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提名合乎後條所定資格之會員,並將其個人資料送交本會秘書處,轉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後,並於十天內由秘書處將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名單通知各分會以憑選舉。

一、至選舉日止,入會連續滿二年以上。  二、已履行本會章程所定義務。  三、上年度及本年度之例會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上年度及本年度友愛基金成績不得低於二千點。  五、曾、現任本會理、監事、委員會主委及副社長以上職務。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選出後,應即由現任會長召開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就合乎後條資格之人選,選舉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監事各一人。並同意新任會長提名之秘書長及財務長。

第廿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除具理事身份外應有下列資格:

一、曾任本會理事且兼主委,或曾、現任總監。 二、經三分會以上之推薦者。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者,不得委託他人。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九人組成(上屆會長、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由會長召集。但總會財務長、秘書長應列席之。

第卅二條:本會司庫(Regional Treasure)之職責為:

一、負責策劃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於會員代表大會十日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查,於審查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三、其他有關本會財務工作。

第卅三條:本會設秘書長(Regional Secretary General)一人承理事會之決議推行會務。其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聘任之。每任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卅四條:本會秘書長之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任用及運用本會秘書處人員。              二、負責各種會議之通知、進行及記錄。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協助各委員會推行事工。 四、掌理會員及各分會動態,定期統計及報告。 五、協助會長訓練領導人才。

第卅五條:本會為推行會務並推展各項事工,得設置以下各種事工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經理事會同意擴充或精簡調整之),其主任委員(簡稱主委)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1.地區委員會   2.法制委員會   3.倩聯委員會(Menettes)   4.聯青基金委員會(E.F.)   5.領導才能委員會(L.T.)   6.會員維持委員會(M.C.)   7.擴展委員會(Extension)   8.友愛基金委員會(BF)    9.亞歷山大獎學金委員會(ASF)     10.節食基金委員會(TOF)     11.國際兄弟社委員會(IBC)  12.青少年交換教育委員會(YEEP)  13.社區服務委員會(C.S.)  14.青年會服務委員會(YMCA Service)      15.旅行協調委員會(T.C.)  16.會刊編輯委員會(BULLETIN)  17.其他委員會

第卅六條:本會另設發展研究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之。研究本會長期發展目標,以弘揚宗旨達成任務,必要時研擬方案策略供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諮詢。其委員人選除會長、上屆會長外,由會長提名曾任理事或監事之資深會員,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由上屆會長擔任之。

第卅七條:本會為協調會務,得設地區委員會(District Council),由該地區內各分會(社)代表組成之。其地區之劃分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卅八條:本會各地區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前選舉總監(DG)副總監各一人,由地區內每一社一票就各社所提人員推選,報請總會任名之。任期一年,不得連選。

第卅九條:本會各總監選出後應於十日內報備本會秘書處轉知理事會,並於每年七月移交,由會長監交之。

第四十條:本會各地區委員會得設秘書長、財務長及各事工小組,以推行地區事工,其人員由總監聘任之。並於十日內報備秘書處,轉知有關委員會。

第六章  會    議

第四一條:本會除依章程之規定召開各項會議外,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召開理事主委聯席會議、理事社長聯席會議。

第四二條:本會每年應舉辦總會大會(Regional Convention)一次,由理事會議派分會(社)輪流籌辦之。其時間地點應於大會舉行一年前決定之。理事會並應推派常務理事一人為該籌辦會主席。

第八章  財    務

第四四條:本會會計年度始於七月一日止於翌年六月三十日。

第四五條:本會資產及基金均以國際聯青社台灣總會名義記帳設戶。

第四六條:本會之財產由總會財務長負責掌理,由秘書長襄理之,由監事會隨時查核指正。

第四七條:本會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對該年度之財物負平衡之責,年度終了之盈餘應移交基金會入帳。

第四八條:本會各有關人員應編列預算草案於四月底前交總會財務長,彙編本會總預算,交最近一次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送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未編送預算之單位所需之經費由該單位自籌。

第四九條:本會會員應繳本會會費:

1.新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百元。       

2.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千伍百元。     

3.會刊費每人新台幣參百元。       

 4.國際會費瑞士法郎參拾元(sfr$30)。      

 5.亞洲會費美元肆元(us$4)。   

 6.全國大會分擔金肆百元。

第五十條:本會各分會(社)應繳本會會費:

一、入會費每社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社新台幣伍仟元。

第五一條:本會個人會員應繳納國際協會、洲域以及本會之會費得由各分會代收繳造冊轉交本會財務長。

第五二條:一月一日以後入會或成立的新會員或新社,其常年會費僅繳納半數。

第五三條:本會為鞏固本會之財務應設基金委員會,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財務長、秘書長組成之,由上屆會長擔任主任委員。

第五四條:本會基金會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籌募、保管及運用基金。二、訂定動用基金孳息之細則。三、每年向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五五條:本會基金之來源:

一、每年度本會決算之盈餘。        二、捐贈(人入會捐贈)。            三、其他。

第五六條:本會基金除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動用,但其當年度孳息,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貼補當年經常費之不足。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七條:本會總分會各級聯青運動應與相當層次基督教青年會有良好直接之聯絡,以促進二者之伙伴關係。

第五八條:本會以國際協會所定之徽記為會徽,會徽限本會及會員使用。

第五九條:本會會徽及標明有本會會徽之紀念品及用品,應由本會統一精製或統購,以供會員分會購用。如未經本會理事會同意,不得任意翻製。

第六十條: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但應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修改時亦同。